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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VOCs无组织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20 10:28:16点击:2409

信息摘要:

2023年6月19日,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位于奉贤区金汇镇某石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部分车间手工涂胶工艺未配备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有的涂胶区域的管道损坏,VOCs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存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的违法行为,涉及违法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苯乙烯)。该无组织排放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区生态环境局予以立案查处。因损害实施不明确或无法以合理的成本确定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范围、程度和损害数额的情况,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计算,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案件单位治理成本为 56.38 元/h,本案的调整系数为 4.5375,因此,本案无组织排放所造成的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 122795.64 元。该案是区首例大气污染类案件,也是首例行政处罚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

2023年6月19日,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位于奉贤区金汇镇某石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部分车间手工涂胶工艺未配备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有的涂胶区域的管道损坏,VOCs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存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的违法行为,涉及违法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苯乙烯)。该无组织排放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区生态环境局予以立案查处。因损害实施不明确或无法以合理的成本确定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范围、程度和损害数额的情况,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计算,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案件单位治理成本为 56.38 元/h,本案的调整系数为 4.5375,因此,本案无组织排放所造成的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 122795.64 元。该案是区首例大气污染类案件,也是首例行政处罚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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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研判紧密对接

掌握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线索后,区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进行了初步研判,符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条件。为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立即与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对接,检察院提前介入,到现场了解案件详情,并进一步固定污染物排放的时间和原料使用情况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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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估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区生态环境局委托专家评估方式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根据专家意见,本次案件涉及违法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环境损害周期从违法日起到整改完成日期计,历经 480 h。因损害实施不明确或无法以合理的成本确定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范围、程度和损害数额的情况,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计算,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案件单位治理成本为 56.38 元/h,本案的调整系数为 4.5375,因此,本案无组织排放所造成的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 122795.64 元。

磋商情况

2023年10月12日,在区检察院的主持下,赔偿权利人代表区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某石材公司就大气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达成协议。由石材公司承担其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该石材公司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将通过在公共区域种植绿化的替代修复方式进行,绿化种植维护费用应当不低于赔偿金额。接下来,在区检察院的支持下,赔偿权利人代表和义务人将共同申请法院对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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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是此区首例大气污染类案件,也是此区首例行政处罚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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